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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监管类金融机构可更净化金融环境

    信息发布者:孙优权
    2017-09-07 15:52:13   转载

    据媒体披露,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给银监会监管,地方由各地金融办监管(9月6日《21世纪经济报导》)。

    所谓类金融机构,在我国一般指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而这些公司没有从“一行三会”等国家监管机构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众所周知,金融业是强监管行业,境内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需取得执业资格,也即金融牌照。这些牌照一般由“一行三会”审批。其中,由银监会审批的包括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由央行审批的为第三方支付牌照,由证监会审批的包括券商、公募基金、期货、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等,由保监会审批的包括保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而如果没有取得正规金融牌照,则意味着其不会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出现经营风险的概率往往较高;一旦出现风险金融监管当局也不会出手相助。

    而且,要看到的是,正是因为类金融机构长期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并领取正规金融牌照;仅仅是政府部委审批的,也没有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导致了系列问题的出现:

    一是各地政府审批标准不一,导致类金融机构良莠不齐和鱼龙混杂,让民众难以真实识辨;

    二是重数量轻质量,致使类金融机构飞速扩张。如截止2016年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公司数量分别为6158家、5584家、8280家,总计超过2万家,而总资产则不及2.5万亿元;

    三是重批轻管或监管力量、监管水平跟不上,使不少类金融机构成了名副其实的高利贷组织,高利放贷催生了大量社会讨债、催债等暴力涉黑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由于不少类金融机构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极有可能将风险传导给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恶化了地方金融生态;

    五是由于类金融机构缺乏严厉金融监管,其风险内控机制极不健全,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些甚至成了洗钱、逃汇等金融犯罪的“避风港”。

    很显然,如果将类金融机构划归银监会监管,由银监会制订完善的监管规则,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实施经营业务及风险监管,可形成中央政府监管职能机构宏观监管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微观监管相结合的“齐抓共管”监管模式,对抑制类金融机构中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将其引向健康发展轨道都会起到重要作用。

    从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看,改变类金融机构监管主体将发挥四方面作用:

    首先,有利于将类金融机构纳入国家宏观金融监管安全网络,在全国实现“统一划齐”的监管标准和准入门槛,从根本上结束各地政府各自为政的监管旧格局,将使类金融机构监管有明确法律依据,可消除当前类金融机构良莠不齐、混乱无序局面,将类金融机构引向健康发展轨道,确保其规范有序发展,彻底净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其次,可增加当地政府的监管力度,改变过去监管权力过度集中中央政府而又管不好、地方政府缺乏监管权力而又不想管的局面,激活当地政府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当地政府在监管类金融机构上的灵敏性,调动当地政府监管的积极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使类金融机构组织始终处于高压社会态势。

    再次,银监会制订统一监管规则,必然会对类金融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将会淘汰一批质量不高、风险较大的类金融机构,加速类金融机构行业的重新洗牌,推动行业的重组和强强联合;同时,剩下来之后的类金融机构会加速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大内控机制建设力度,不断提高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推动类金融机构向高标准化、高盈利能力、高抗风险能力等经营方向转化,推动整个类金融机构的生态化、可持续发展。

    最后,银监会统一监管政策公诸于众之后,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一个比较正确的认知,对参与类金融机构投资做出客观理性判断,更加有利消除公众参与的盲目性和投机性,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从而推动全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可见,将类金融机构划归银监会监管,是顺应金融改革与发展规律、净化金融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更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时代呼唤,因而是符合民意、顺乎民心的务实之举,期待越快越好,宜早不宜迟,再也不能像对待P2P网贷监管那样让民众“望眼欲穿”,更不能使类金融机构问题到了非常严重的时候再“临时抱佛脚”,将类金融机构所有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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